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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直銷管理條例》的缺陷分析

《直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規範直銷行為,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管,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立法的宗旨。從立法宗旨可以看出,我國立法並沒有把提升直銷業的地位、保護直銷業的健康發展當作立法主要意旨,也沒有在宗旨中提出保護直銷人員的利益,而是一切以社會穩定為根本,這實際上就脫離了立法本意。   直銷的定義及直銷公司的規定。《條例》規定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這種規定從長遠看來,過高的門檻把有意參與直銷的企業都排除在了門外,容易出現公開直銷和地下直銷並存的局麵。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條例》規定,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其注冊的一定區域內。這主要是基於預防“老鼠會”的出現考慮,但這種規定使直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魅力。   直銷員的招募和培訓。《條例》規定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與直銷員簽訂推銷合同;直銷人員應當在經培訓後取得直銷員證後方可從事直銷活動;直銷企業應當與直銷人員建立勞動合同;直銷企業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這些規定雖然有利於保障社會穩定,但是並不符合直銷能無固定地點的提供靈活的就業機會增加收入的特點,禁止收任何培訓費的規定事實上增加了正當直銷企業的運營成本。同時由於在國務院備案的手續的規定,時間較長,這在客觀上不利於直銷業的發展。   直銷人員的銷售規則。《條例》規定直銷員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應當出示直銷員證和推銷合同;成交前,應向消費者詳細介紹本企業的退貨製度;成交後,向消費者提供發票和由直銷企業出具的含有退貨製度等內容的售貨憑證。這種規定體現了業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公平理念,但是對成交時應當簽訂的合同的內容沒有限定。《條例》還規定直銷員的收入隻能是其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這表明並不承認多層次直銷,此規定限製了直銷經營上的滲透性和分配上的多樣性的功能。   保證金製度。《條例》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共同決定使用保證金,保證金製度無疑對保護消費者和直銷人員的利益起著重大的作用,但巨額的保證金不利於直銷企業資金的周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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